首页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章 巡回检察工作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巡回检察工作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进行巡回检察三日前将巡回检察的时间、人员、内容、联系人等书面告知监狱或者看守所,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巡回检察当日告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