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章 巡回检察组织与人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巡回检察组织与人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巡回检察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