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后,针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或者线索,巡回检察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向监狱、看守所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记录在案;
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的,按照规定以相关人民检察院名义向监狱、看守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并指定专人督促纠正;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处置;
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