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巡回检察组应当向检察长汇报巡回检察工作情况,经检察长决定,制作反馈意见。
巡回检察组应当至迟在巡回检察结束后三十日内召开巡回检察工作情况反馈会,向监狱、看守所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送达反馈意见。
对在巡回检察中发现检察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巡回检察组应当向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反馈,必要时向其上级人民检察院反馈。
巡回检察组应当至迟在巡回检察结束后三十日内召开巡回检察工作情况反馈会,向监狱、看守所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送达反馈意见。
对在巡回检察中发现检察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巡回检察组应当向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反馈,必要时向其上级人民检察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