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六章 巡回检察情况反馈与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巡回检察情况反馈与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巡回检察报告。内容包括巡回检察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或者建议等。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