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结合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所属单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严明纪律,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应紧密结合中心工作,与政务公开统筹协调,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机制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由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设立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由政策研究室主任兼任,成员单位包括部内相关司局和中国交通报社。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业副厅级以上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新闻发言人,充实新闻发言人团队力量,加强新闻发言人能力建设,做好本领域内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强化主要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制,保障宣传工作经费,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交通运… 第三章 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重点,加强策划和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工作按如下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要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灵活运用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情况通报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加强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制定、完善相关机制,规范相关流程。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积极拓展对外宣传渠道,创新宣传载体,加强主题策划和议程设置,邀请中央主流媒体、省(市)主要媒体,以及大众媒体、社会媒体、网络媒体…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的作用,研究建立新闻宣传专家队伍,建立和完善专家解读机制,提高阐释政策、解疑释惑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 第十七条 未经相关单位宣传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以组织名义接受采访。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在重大主题活动或重大突发事件中成立新闻宣传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协调媒体采访,统一报道口径,审核报道文稿。 第十九条 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主办单位应报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同意,并提出宣传报道预案,经共同研究策划确定宣传方案后,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准确把握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交通运输热点问题,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制定工作方案,协调业务部门,统一口径,及时做… 第四章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或可能对交通运输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及时向地方政府部门汇报,准确发布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有序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指挥、行动、发布三位一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到新闻发布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一旦启动应急预案,则相应的同级应急新闻发布预案也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成立应急新闻宣传组,并按有关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现场处置机构迅速成…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的记者采访管理,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总量调控、持证采访、便利高效、依法管理、规范有序的要求,明确现场采访管理职责。必要时,要指定负责新闻宣… 第二十六条 应急新闻发布机构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疑虑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 第五章 媒体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与媒体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正确引导媒体对交通运输工作给予理解、关心、支持,开展全面、准确、客观、理性的采访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要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的法律法规,杜绝有偿宣传、虚假宣传。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业媒体要及时准确宣传交通运输部党组的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展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及时准确报道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服务等各类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要树立公开、公正、亲和、坦诚的形象,及时向媒体通报交通运输宣传工作重点,沟通交通运输改革发展的热点和难点,虚心听…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要将宣传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和工作成绩的内容,加强对本系统和本单位所属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大政方针,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个人,越权以单位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个人擅自以职务身份接受采访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