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含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的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国务院文件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和参加“车、船、路、港…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确保完成国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安排的重点任务和重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补助额度。 第八条 对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所需的工作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工作经费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列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以及交通运输部年度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发布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申…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节能减排量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减排量审核。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第三方机构认定办法并依据办法规定公布机构名单,项目承担单…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有关要求填报材料,连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减排量审核意见,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各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央直属企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相关版本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