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有关要求填报材料,连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减排量审核意见,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