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第二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3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1次,结转比例为80%;20… 第二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第二十七条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第二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条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