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