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3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1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1次,结转比例为90%。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