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