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