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