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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第一次會議中選出。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每月兩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增加或者減少。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民族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國務院,都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第二十二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或者交付有關委員會單獨審查或者聯合審查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時候,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目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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