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六條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