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第一次會議中選出。

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因為健康情況長期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