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八條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七條 目录 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