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九條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十八條 目录 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