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條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每月兩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增加或者減少。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