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民族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國務院,都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的個別任免案和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案,由國務院總理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的任免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案,由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的個別任免案和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案,由國務院總理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的任免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案,由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向常務委員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