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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下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為辦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事宜之機關。 第三十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组組織: 第三十七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第三十八條 省、縣和設區的市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第三十九條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第四十條 在選舉後,各級選舉委員會須將關於選舉的全部文件,送交各該級人民政府保存,並應迅速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選舉委員會作選舉總結報告。 第四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的工作全部完成後,選舉委員會即行撤銷。
第三十四條 目录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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