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十四條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三十四條 少數民族地區尚未具備實行普選條件者,其選舉方法由上級人民政府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