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组組織: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二十八人;
省(市)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八人至二十人;
省轄市、市轄區和縣的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六人至十二人;
鄉(鎮)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四人至八人。
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由各該選舉委員會任命之。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二十八人;
省(市)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八人至二十人;
省轄市、市轄區和縣的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六人至十二人;
鄉(鎮)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四人至八人。
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由各該選舉委員會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