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在全國範圍内指導和監督本法之確切執行,並得根據本法之規定發布指示和決定;

指導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規定選民登記表、選民證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當選證書之格式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印章之型式;

受理對於選舉中的違法行為之檢舉和控告,並作出最後處理之決定;

登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當選代表,公布代表名單,並發給當選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