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省、縣和設區的市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在各該所屬區域内監督本法之確切執行;

指導下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受理各該所屬區域内對於選舉中的違法行為之檢舉和控告,並作出處理之決定;

登記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之當選代表,公布代表名單,並發給當選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