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在各該所屬區域内監督本法之確切執行;

登記、審查和公布選民名單;

受理各該所屬區域内對於選民名單的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處理之決定;

登記和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

按照選民居住情況劃定選舉區域;

規定選舉日期和選舉方法,召開並主持選舉大會;

分發選民證;

計算票數,確定當選代表,公布代表名單,並發給當選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