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五章 選舉委員會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四十條 第五章 選舉委員會 第四十條 在選舉後,各級選舉委員會須將關於選舉的全部文件,送交各該級人民政府保存,並應迅速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選舉委員會作選舉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 目录 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