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下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為辦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事宜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之。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