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四章 栽培与养殖管理 第二节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二节 第四章 栽培与养殖管理 第二节 药用动物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药用动物生存环境、食性、行为特点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等,确定相应的养殖方式和方法,制定相应的养殖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药用动物的季节活动、昼夜活动规律及不同生长周期和生理特点,科学配制饲料,定时定量投喂。适时适量地补充精料、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必要的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 第十九条 药用动物养殖应视季节、气温、通气等情况,确定给水的时间及次数。草食动物应尽可能通过多食青绿多汁的饲料补充水分。 第二十条 根据药用动物栖息、行为等特性,建造具有一定空间的固定场所及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养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建立消毒制度,并选用适当消毒剂对动物的生活场所、设备等进行定期消毒。加强对进入养殖场所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用动物的疫病防治,应以预防为主,定期接种疫苗。 第二十三条 合理划分养殖区,对群饲药用动物要有适当密度。发现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传染病患动物应处死,火化或深埋。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需要,确定动物群的组成与结构,适时周转。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