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四章 栽培与养殖管理 第二节 药用动物养殖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栽培与养殖管理 第二节 药用动物养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