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四章 栽培与养殖管理 第二节 药用动物养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栽培与养殖管理 第二节 药用动物养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理划分养殖区,对群饲药用动物要有适当密度。发现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传染病患动物应处死,火化或深埋。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