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 第二条 奖励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用于增强各地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 第三条 奖励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中央财政分配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第五条 奖励资金包括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如下客观因素测算。 第七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结合自身财力,建立健全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奖励资金,应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 第九条 基层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保障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