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奖励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中央财政分配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