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二章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文交所承担产权转让交易申请的受理工作。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受让方自主选择,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转让方向文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申请书和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资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文交所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九条 文交所应当建立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在接收转让方申请资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公告披露的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公告披露的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公告披露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披露的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确定受让方采用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交易保证金的设定比例,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文交所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