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公告披露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

准入条件、主体资格和资质(包括是否可以为转让方管理层或关联方)。如转让标的企业为文化企业的,转让方应当根据文化行业准入要求,明确提出受让方条件。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

上述限制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