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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六条 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由中央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或者由财政部直接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列入中央本级支出的项目,执行中改由地方组织实施需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专项转移支付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应当根据具体项目制定资…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事项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退出机制。财政部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结果,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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