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事项主要包括: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政策是否到期或者调整;
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需要调整、取消;
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
是否按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政策是否到期或者调整;
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需要调整、取消;
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
是否按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