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应当根据具体项目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文件应当及时公开。

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