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退出机制。财政部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结果,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予以取消。

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予以取消。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调节的,规定一定实施期限实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

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委托类专项具备由中央直接实施条件的,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

属于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安排的,适时调整列入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

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予以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