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具体要求和报送期限等。 第十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专项转移支付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应当低于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 第十七条 中央基建投资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主要用于国家重点项目、跨省(区、市)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一般不编列属于中央本级的支出。需要由中央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列入中央本级支出。 第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计数后30日内下… 第二十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