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属于委托类专项的,中央应当足额安排预算,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

属于共担类专项的,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转移支付对不同地区可以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转移支付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当逐步统一规范。

属于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应当严格控制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