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中央基建投资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主要用于国家重点项目、跨省(区、市)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负责中央基建投资分配的部门应当将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分地区、分项目安排情况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