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 第四十一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