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符合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