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当并入第二级子企业报送;

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企业总部设立在境外的企业集团,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