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境外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企业集团应当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