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