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