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